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3年12月31民事判決台中市工業區二期護坡地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74號),認定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政府獲二審勝訴,台開公司除應給付市府新台幣4億1,761萬3,31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期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計算至113年12月31日判決日),約1億646萬餘元。
經發局表示,市府於91年至108年間委託台開公司出售台中工業區二期護坡地,因該公司遲未返還結餘款,市府為捍衛權益於108年10月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12年6月2日經該院一審裁市府勝訴,經台開公司再上訴後,台灣台中高分院於113年12月31日判決市府二審勝訴,經發局依據確定的終局判決,持續強制執行台開公司資產,並向國稅局等相關單位持續查核財產清冊進行扣押拍賣。(1/2*8)*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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