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用路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在今年11月30日起,必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後至監理機關辨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險後才得以行駛,如違法最重可處3,600元罰鍰。交通局呼籲,請民眾儘速到台中區監理所等定點服務場所申請掛牌,以免違規受罰。台中市長盧秀燕今(27)日於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表示,針對車體改裝部分,也請相關局處勸導及加強取締,雙管齊下以維護道路安全。
台中市政府今日召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管理與宣導推廣」進行專案報告。台中區監理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自今年11月30日起須懸掛車牌及投保強制險才可合法上路,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經查獲者,將依照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1,200至3,600元罰鍰並將車輛移置保管,特別提醒民眾儘速辦理領照,以免傷了荷包。
監理所表示,目前道路上仍可發現少數民眾抱持觀望心態,騎乘尚未領用正式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監理機關每月進行微型電動二輪車路邊攔查時,均以口頭勸導民眾應儘速辦理領用正式牌照,緩衝期結束後,將配合警方擴大攔查,針對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依法進行舉發。建議民眾備妥領牌文件,如出廠證明、強制險等,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領照。
監理所進一步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照前查驗項目包含車架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車輛型式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的型式相符、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最大速率低於每小時25公里以下。常見查驗不合格項目包含超速、車體改裝等,監理所也呼籲不可擅自變更安全設備或改裝原有規格,違者處1,800至5,400元罰鍰,另行駛速率不可超過每小時25公里。 若超速行駛處以900至1,800元罰鍰。
監理所指出,為推廣微電車領牌暨用路安全以達周知,針對外籍人士、高齡、青少年等高使用率族群,也透過多元管道進行推廣,以達微電車全面納牌管理目的及增進行車安全。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資訊可至監理服務網首頁-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gsc.tab=0)查詢,請民眾多加利用。(11/27*16)*交通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曾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