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大樓作住家使用節稅 地稅局提醒:仍需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近日有民眾詢問如果購買商辦大樓,是否可以改作自住房屋使用來節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的條件之一是必須設有戶籍,商辦大樓雖然仍可以遷入戶籍,但若作為住宅使用,可能違反都市計畫法規,提醒民眾應先瞭解自己房地的使用分區,以免遭罰因小失大。
地稅局說明,民眾買房時應留意房地使用的管制規定,建議要購買住商混合大樓前,務必先調閱建物謄本,謄本用途應為「住商」或「住宅」,假如登記用途為「店舖」、「一般事務所」或「辦公室」就不是供作一般住宅使用。地稅局並呼籲,商業宅或工業宅價格一般低於周邊房價,如改作其他使用,可能會有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問題,呼籲民眾購屋或承租時要小心謹慎。
地稅局補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是以房屋價值與實際使用情形按所適用稅率課徵,民眾購入此類房地作自用住宅使用,雖依稅法仍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自用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須承受被檢舉取締及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之風險,不可不慎。相關都市計畫法疑問可以洽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04)22289111轉65200。如有稅務問題,也可以撥打地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